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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多一批富人!淮安一大片地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了!

地产总动员2021-04-28 04: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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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7号、清拟征告〔2021〕8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中农联华东国际食品和农产品温控冷链贸易中心

二、拟征收目的:物流仓储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办事处王元村二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街道办事处李集村东阳组、新庄组、李集村村集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街道周圩村向阳组、杨元组、周圩村村集体等集体土地26.7697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街道办事处、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乘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14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淮安天鹏锂能产业化

二、拟征收目的: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武墩街道王庄村6组、8组、王庄村村集体等集体土地3.0161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武墩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19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华润天成

二、拟征收目的: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和平镇秦墩村3组集体土地0.5012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和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15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润飞生物

二、拟征收目的: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和平镇崔葛村4组范围内集体土地约 0.2396公顷,另有和平镇和平良种场国有农用地 3.3806公顷办理农转用,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和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15号)及拟农用地转用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农转用地块(项目)名称:捷舟智能机械

二、拟农转用目的:工业用地

三、拟农转用土地范围:拟为和平镇和平良种场国有农用地 2.6811公顷办理农用地转用,拟办理农用地转用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农转用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农用地转用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农用地转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和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内的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18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武墩佳园小区

二、拟征收目的:住宅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武墩街道普墩村8组、9组村集体土地4.8455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武墩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范围红线图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16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武黄路建设工程(黄码段)

二、拟征收目的:道路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黄码镇三乐村10组、三乐村村集体、邱庄村5组、邱庄村村集体、周陈村村集体、谢碾村村集体、黄码村村集体、黄码镇镇集体等集体土地16.3149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码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17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武黄路建设工程(盐河段)

二、拟征收目的:道路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盐河街道王元村村集体、盐河街道集体等集体土地6.4619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盐河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清征补〔202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清拟征告〔2021〕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地块(项目)名称:明远路(北京南路一西安路)

二、拟征收目的:交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城南街道福田社区2组、关城社区18组、关城社区19组、关城社区20组、城南街道等集体土地5.1351公顷,拟征收范围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农用地按23500元/亩,建设用地按53000元/亩,未利用地按37100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淮安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20〕15号)文件规定执行,按23500元/人。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结算。

五、土地现状和社会保障人数

单位:公顷、人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规〔201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城南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八、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2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来源:淮水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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