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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十分重视住建部约谈,将加强从源头控制房价

扬州发布   2018-08-23 09:11

[摘要] 8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7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扬州环比涨幅2.8,列第6位。

8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7月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扬州环比涨幅2.8,列第6位。

今天(8月22日)下午,扬州市房管部门召开“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扬州市建设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物价局、税务局、银监局、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发布了《扬州市区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7月份指数上涨成因分析

8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扬州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偏高,有内外两个原因。从外部原因看,国家统计局调整了统计口径和要素,对扬州等城市影响较大。从内部原因看,7月份市区高价房销售网签比例上升,拉高了房价指数。

住建部要求,各地要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房地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近期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下决心解决好房地产市场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行动中,各地要认真做好住房发展规划的编制,明确住房发展目标,增加有效供给,调整住房用地结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调节住房需求,促进供求平衡,切实增加住房及用地有效供应,严肃清理查处捂盘捂地、囤房炒房等问题,要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预期管理和舆论引导,严厉打击投机炒作,遏制房价上涨。

下一步,将按照上级要求和扬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进一步细化落实调控措施,努力保持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准施策、综合施策,确保市场稳定。

加强房价源头控制

一是增加市场供应,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中低价住房土地合理比例。严格落实每年市区公租房限价商品房供地比例不少于商品住宅建设用地10%的供应计划。二是大力推进人才公寓建设,今年规划建设专家楼、人才公寓20万㎡。三是会同国土部门加大对超期未开发闲置土地清理整顿力度,推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早开工、早上市、早交付。

坚决遏制投机行为

在市区范围内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次认购新建商品住房。优先保障刚需首套房消费者,对于市区范围户籍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给予优先网签优惠利率等政策扶持。

继续强化市场监管

一是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市集中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会同工商、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对市区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开展拉网式检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捂盘惜售、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发布虚假数据、制造市场恐慌、订立阴阳合同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罚。二是会同物价部门落实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住房成交均价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的要求。三是加强舆论和政策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着力稳定市场预期。

建立多渠道保障机制

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一是结合市场变化,加大棚改、城中村改造实物安置比例;二是面向市区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三是今年安排170亩用地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用于保障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

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制定出台《关于培育和发展市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挥租赁监管信息平台和“双创”信息服务平台作用,有效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支持住房租赁消费,重点解决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的住房困难。

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

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抓紧编制《扬州市2018-2035年住房专项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为实现总量控制和结构优化奠定基础。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云上扬州——城市既有房屋基础信息系统”,通过对市区既有房屋进行全面普查,对各区域、各板块房地产市场实施动态监测预警。

整治重点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 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 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2、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 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 收费。

6、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5、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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