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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创新方法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淮安市物价局  作者:A  2017-07-07 09:00

[摘要] 机动车停车设施三色收费公示格式指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停车服务场所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分别采用不同颜色的收费公示牌进行价格公示。具体是: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政府指导价的采用绿色公示牌,市场调节价的采用黄色公示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停车收费政策的实时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部门创新举措,启用机动车停车设施三色收费公示格式。

机动车停车设施三色收费公示格式指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停车服务场所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分别采用不同颜色的收费公示牌进行价格公示。具体是: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政府指导价的采用绿色公示牌,市场调节价的采用黄色公示牌。

该局对市区100多家停车场经营者逐一通知,要求经营者到该局进行价格备案,领取统一的价格公示牌格式。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明码实价规定,按相关文件要求制作并在醒目位置放置价格公示牌,禁止多收费、乱收费。

根据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启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三色公示格式》(淮价管〔2017〕27号)文件要求,自7月1日起,市区机动车停车设施统一启用三色收费公示格式。启用该格式便于市民通过颜色方便辨识停车场所类型,通过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效减少了价费矛盾,维护机动车停车收费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淮价管〔2017〕27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城管局,市区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淮安市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号)、《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等规定,现就完善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形式

(一)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对非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各种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以及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内部自备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住宅区(含商住楼前)停车设施(不含经营企业具有完全产权的),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停车设施经营者协商确定。对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含商住楼前),依法向社会开放闲置空余车位并收费的,可参照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

(四)因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受委托被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按所停放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如就近停放不具备条件的,被停放在执法部门指定的、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质的停车场,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收费政策

(一)实行差别计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按照不同的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实行类别差价、地区差价、时间差价。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医院停车设施的机动车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的,实行累计递增收费的计时收费方式。

(二)推行计时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计时、计次和包月收费等计费方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室内停车服务全部实行计时收费,鼓励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地面停车设施实行计时收费。住宅区停车设施不足的周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附近单位人员停车,采取包月方式计费,收费标准可参照临近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试行限时免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20(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除外),机场、车站、医院等配建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30。上述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对新能源汽车停放实行减半收取。

三、相关规定

(一)开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将相关审批手续、停车容量和管理服务规范等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应将上述材料同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二)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规范化的公示牌,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计费办法、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及免收费用的对象和范围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等取得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金)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四)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五)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志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机动车车型按照公安部行业技术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江浦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洪泽区、淮安区、淮阴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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