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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小区住户高空抛物砸坏车前挡 业主和物业被告!

淮海晚报  2017-05-15 09:16

[摘要] 不久前,停在万达小区一期4号楼下的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一袋垃圾砸中,裂成蜘蛛网状,修理费花了3700元。

不久前,停在万达小区一期4号楼下的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被一袋垃圾砸中,裂成蜘蛛网状,修理费花了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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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车主陈先生向小区物业和4号楼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事件的59名业主集体索赔。11日下午,清江浦法院巡回法庭在万达小区一期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

什么?59名业主集体索赔?

万达小区高空抛物砸坏楼下车辆

陈先生居住在万达小区,去年7月11日下午2时50分许,他来到小区北门外东侧的4号楼下,准备取自己停在这里门外的车辆。“嘭”!他突然听到很强的撞击声,循声望去,一袋垃圾砸在他的车前挡风玻璃上,损坏严重。他立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认为应当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陈先生咨询律师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

于是,他请求法院判决4号楼楼梯道管理者和使用者给予赔偿,因此59名业主小区物业成了此案的被告。“修车的钱不多,3000多元钱,我更想通过此案,给高层楼房的住户提个醒,高空抛物人命关天。也给物业提个醒,应加强管理和宣传。”陈先生在庭审时说。

有被告业主支持原告 但都说没抛

“我支持原告的起诉行为。”坐在被告席上的李先生住在4号楼,他说,自己的车子停放在楼下时,也曾被从高空抛撒的杂物砸坏过,对这种不文明的危险行为也深恶痛绝,但没有证据,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起诉楼上住户。

记者发现,出庭的4号楼9名业主中,几乎都支持陈先生起诉向窗外乱扔东西的行为。但他们均称,砸坏陈先生车子的垃圾不是自己所扔。

业主甲:“事发时,我和老公都在上班,不可能往楼下仍东西。”

业主乙:“我家有小孩,因担心安全问题,把家里的窗户都封死了,不可能往窗外扔东西。”

业主丙:“我家当时还是毛坯,没人住,所以不可能往下乱扔垃圾。”

业主丁:“我家房子租给别人用的,事发那几天,租客到外地出差了。”

他们认为,陈先生的车辆损失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如何免责?须举证证明“清白”

有几名业主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被告,很是冤枉。

据了解,《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民事上,假如找不到责任人,则推定所有住户都有“抛物”的可能,应由所有住户一起赔偿,除非住户能举证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因此,有业主拿出了单位开具的其事发时正在上班的证明,有的业主拿出了当时房屋已经转卖的证明,有的业主拿出了出租房屋的合同……

不过,原告的代理律师称,虽然有的被告业主有单位证明,但只能证明其个人事发时不在家中,但无法查证家中是否有其他人。

物业:早已提醒 不该为此事“买单”

被告物业公司的代理律师答辩称,根据原告陈先生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致其车辆受损的垃圾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抛下。此外,在进行物业服务期间,物业公司多次在本小区的公示栏、单元进出口处及相应的楼梯、电梯间,以《通知》、《温馨提示》等形式提醒全体业主,不得向住宅外以任何形式抛物物品。因此,不存在不履行职责、过失履行职责、违约和侵权行为。

但陈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物业管理到位,是能够查找到向外抛物的窗口,从而排除其他家庭,因此在本案中,物业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应该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据陈先生陈述,在他的车辆被砸的第三天下午4时左右,又有一袋垃圾从4号楼楼梯道口抛出,垃圾袋中发现楼上某住户的一张缴费清单,但物业并没有追查利用此线索进行调查。

对此,物业公司称,该住户已有几年未交物业费,因联系不上,而将其告到了法院,但其未出庭。此外,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和权力调查实际侵害人到底是谁,也无法限制业主做一些或不做一些行为。

鉴于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法庭没有当庭安排调解。据悉,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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