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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小区偷走电动车 车主状告物业公司索赔3万

淮海晚报  2017-04-08 09:11

[摘要] 如果无牌车没有进入小区,我的四轮电动车也不会被盗。”60多岁男子王某的一辆四轮电动车于去年7月16日凌晨在小区内被盗。他认为物业公司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自己的财产出现损失,于是状告小区物业,索赔3万元。昨日下午,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如果无牌车没有进入小区,我的四轮电动车也不会被盗。”60多岁男子王某的一辆四轮电动车于去年7月16日凌晨在小区内被盗。他认为物业公司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自己的财产出现损失,于是状告小区物业,索赔3万元。昨日下午,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四轮电动车在小区内被盗,老人状告物业索赔

2015年11月2日,王某花了3.02万元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去年7月16日早上7时30分许,他从原清浦区运河家苑8004元/平方米[清江浦]运河家苑套在售小区的家里出门后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四轮电动车不见了。他赶紧拨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民警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早上5点多钟,一辆无牌轿车从小区东大门进入。“车上下来两个戴口罩的人,一个望风,一个在开我的车锁,只用了6,就把我的车偷走了。”王某说,至今案件还在侦破中。

在视频中,王某还看到,案发时小区东大门的道杆是抬起的,门口无安保人员盘查该无牌车辆。王某认为,自己缴纳了物业费,但物业公司没能尽到职责,导致自己的车辆被盗。去年10月,他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到了原清浦区法院,索赔3万元。

◎他住在儿子的房子里,物业不认为与其存在合同关系

昨日下午,清江浦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作为被告的物业公司认为,王某自称所住房屋产权人是其儿子,所交物业费的单据上写的也是其儿子的名字,因此,物业公司是与其儿子存在物业合同关系,而不是王某。

王某称,自己5年前就来该小区与儿子、儿媳妇、孙子同住,后来儿子买了新房,与儿媳妇、孙子搬走了,只有他一人住在该小区,“物业费都是我去交的。”他的代理律师称,王某作为小区房屋的实际居住者享受接受物业服务的权利。

针对物业公司质疑其可能是来走亲访友,而非实际居住者,王某激动地说:“你们可以到我家对面向楼下邻居打听就知道了。”

“负责对分管地段实行不间断的巡逻,确保小区秩序的正常和安全;负责对小区出入人员的查询和对物品的检查……”王某在庭上说,小区物业办公地墙上挂着的《安保队员职责》,要求安保人员对进出的可疑车辆进行盘查。但事发时,门口岗亭并无安保人员,存在重大失误。

物业公司称,安保人员会每3巡查一次,而且每天早上6点半到下午3点之间,放下门口道杆,对进出车辆进行盘查。由于门口岗亭漏雨,安保人员在距离门口不远的值班室,并未脱岗,履行了公共服务合同。

王某认为物业对自己的车辆有看管的义务,但物业称,公共服务协议上“写得很清楚”:业主(使用人)或访客未经物业同意,在小区内乱停乱放车辆、财物造成的损失、损坏丢失等责任由其自行负责。王某的车辆未在物业进行备案,属于乱停乱放。物业认为,王某的车辆被盗与其没有关系,物业不承担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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