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企业低工资标准,即由原146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
记者从淮安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企业低工资标准,即由原146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高不得超过当地低工资标准,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2016年1月1日起,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上限即由原146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提高了140元/月;我市其他县区发放标准上限也由原来的1270元/月提高到1400元/月。发放标准下限则由585元提高至6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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