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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举债将实行限额管理

证券日报  2015-08-25 08:19

[摘要] 地方 举债将实行限额管理

地方 举债将实行限额管理

待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 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国务院24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 债务限额的议案,标志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 债务的限额管理。

“对地方 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 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24日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长期以来,地方 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 债务,这些债务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介绍,此次提请审议的2015年地方 债务限额由两块数字相加而成,一块是终甄别确认的2014年末地方 债务余额,一块是2015年3月人大批准的2015年地方 债务新增限额。

楼继伟透露,待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地方 债务限额后,国务院将在批准的限额内,核定各地债务限额。地方 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债务限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近些年来,由于地方 举债缺乏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问题突出,导致举债规模过快增长,不少地区债务负担沉重,偿还难度大。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地方各级 投入 、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2.9万亿元人民币;投入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债务余额0.4万亿元;用于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等领域的债务余额6.6万亿元;用于土地收储1.7万亿元。

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在会议上作审查报告时建议,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 债务的制度和公开完善的地方 债务考核评价制度。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 。

廖晓军还建议,建立对违反规定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切实降低风险。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专项债券,要建立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格区分企业债券与 债券,严禁将城投债等企业债务纳入地方 债务。要妥善处理各类或有债务,坚决杜绝各种违法担保、变相举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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