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0月29日,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布淮安市企业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的工资标准从11月1日起开始执行,省二类地区工资增幅为14.06%,三类地区工资增幅为15.45%。
10月29日,淮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布淮安市企业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的工资标准从11月1日起开始执行,省二类地区工资增幅为14.06%,三类地区工资增幅为15.45%。
据介绍,经过调整,我市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省二类地区工资标准,由1280元/月调整为1460元/月,每月增加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5元,每增加1.5元。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金湖县、盱眙县执行省三类地区工资标准,由1100元/月调整为1270元/月,每月增加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由9.5元调整为11元,每增加1.5元。
通知中还明确规定了定岗实习学生的薪资报酬标准,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计酬,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这就意味着,如果学生在三类地区顶岗实习,按照八工作制,一个月按照22天的工作时间计算,月工资不应低于1936元。
需要指出的是,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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