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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问题 保险来兜底

——江苏试点“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扬子晚报  2018-05-29 08:50

[摘要] 省住建厅、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近日下发,两部门还于上周召开推进会议,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确立试点住宅项目和保障房项目,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将持续至2020年底。

扬子晚报讯(记者 汪晓霞)房屋渗漏、承重墙出现裂缝、阳台断裂、地基不均匀沉降……购房者以高昂价格购买住房后,却常常被各种质量问题困扰,即便在保修期内,找到开发商维修也往往扯皮不断,矛盾重重。我省正在推行的一项新举回应百姓关切——

  省住建厅、省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近日下发,两部门还于上周召开推进会议,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确立试点住宅项目和保障房项目,切实维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将持续至2020年底。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则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将聘请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在工程完工后,将出具完整的最终检查报告,报告中提及的质量缺陷问题在整改完成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保险公司经检查发现投保的住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保险合同解除。

  工程质量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国内仅上海、深圳等城市有所实践,可以借鉴参照的经验并不多。

  省住建厅党委书记顾小平表示,工程质量保险只是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改革质量监管体制提供土壤支撑和平台可能。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终身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工程质量的行政监管责任,并不会随着项目承保工程质量保险而一并转移给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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