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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动产 苏州不再查当事人"婚否"

扬子晚报   2017-04-17 08:52

[摘要] 为优化办事程序,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记者从苏州市国土局获悉,为优化办事程序,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根据规定,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不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涉及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婚内“加减名”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的除外。

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白蚁防治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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