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12月1日,本报以《说好的集中供暖 咋7年都没来暖气》为题,报道了新世纪豪园16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一事。昨日,记者了解到,清河法院已对其中一位业主胡某诉开发商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开发商向业主胡某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负担。
去年12月1日,本报以《说好的集中供暖 咋7年都没来暖气》为题,报道了新世纪豪园16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一事。昨日,记者了解到,清河法院已对其中一位业主胡某诉开发商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开发商向业主胡某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负担。在上诉期内开发商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业主:7年没供暖,应退还初装费
胡某是新世纪豪园小区1号楼业主,2009年2月25日,他和被告该小区开发商签订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暖气、热水初装费31661元。但开发商此后并没有为其提供暖气、热水,期间经过多次交涉,开发商一直以入住率达不到供暖要求为由,始终未能解决供暖问题。
在1号楼,还有15名业主与胡某的遭遇相似——花钱购买的供暖设施成了摆设。去年7月1日,胡某和其他15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并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开发商:如果供热,每年损失60万元
去年11月30日,清河法院开庭审理了胡某诉开发商一案。
被告开发商辩称,其和业主之间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约定“暖气、热水在交付房屋6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交房时,他们已经将供暖、供热管道铺设到位,且与热力中心签订了管网建设合同,保证外网管道的畅通,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他们与业主之间并未形成供暖、供热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对业主供暖、供热的义务,并且因长期未供暖已对业主进行了补偿。
法院调查发现,开发商与热力中心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用热率达不到70%,乙方(热力中心)不予供热,如供热,不足费用由甲方(开发商)补足。”开发商表示,胡某等业主所在1号楼没有达到使用户数的70%,如果开通,其每年将蒙受60万元以上的巨大经济损失。
但业主表示,在购房合同中并没关于用户使用率达70%才予以开通暖气和热水的约定,并且热力公司负责人也表示,热力公司只与开发商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仅接受合同的相对方即开发商的申请才能供热供暖,业主个人无法向热力公司申请开通。
法院:开发商违约,退还初装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发商在与业主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暖气、热水、闭路电视、电话、电脑网络等,于房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也实际上收取了业主的暖气、热水初装费。但一直到本案庭审终结,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小区内的热网已经安装到位,以及该热网工程竣工验收而符合使用条件的证据;其次,开发商为避免巨额的亏损,一直未主动向热力公司申请开通使用热水、暖气,更不存在将完工验收合格的设备交由热力公司认可的运营商投入使用运行的情形,致使业主无法使用热水和暖气;再者,开发商曾因未开通热水暖气而补偿原告等在内的大部分业主每户600余元的使用空调电费,也反证其自己未完成开通义务而被迫补偿的事实。综上,被告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暖气、热水达到使用条件的承诺未能兑现,故认定被告未能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收取的暖气、热水初装费的违约责任,对业主要求被告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业主胡某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31661元,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负担。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