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购房者向售房主缴纳“诚意金”或者“意向金”后,过一段时间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的签约通知。仲裁员提醒,购房者预交的“诚意金”并非定金,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评析
裁仲
在购房者向售房主缴纳“诚意金”或者“意向金”后,过一段时间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的签约通知。仲裁员提醒,购房者预交的“诚意金”并非定金,不受法律保护。
近日淮安仲裁委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王女士选定市区一套建筑面积110平方米的三室两厅房。销售人员要求预交了1万元后,王女士便拿着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回家等待下一步的签约。但时间一天天过去,王女士却没有等来销售人员通知其签约的电话。
随后,王女士再次前往售楼中心要求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开发商拒绝与其签订售房合同,而且她前期选定的房子已出售给了他人。一怒之下,王女士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申请了仲裁。
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王女士向开发商交纳了1万元是事实,但开发商给王女士出具的收据上载明这笔款项的性质系“诚意金”,而非定金。“诚意金”只是一种商业销售手段,不具有法律上的定金效力。同时,王女士也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定金合同》或者《预购合同》,因此无法认定王女士与开发商之间达成了一致的购房意向,故仲裁庭驳回了王女士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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