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受到不少淮安市民的青睐。那么,在淮安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淮安公积金贷款高额度多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贷款之后如何还贷?商贷如何转成公积金贷款?除了买房,公积金还有那些用途?……淮安房天下小编综合整理淮安住房公积金全攻略,带您详细理解住房公积金。
相较于周边城市,淮安房价并不算高,但一套房子也要几十万。在淮安楼市,能一掷千金全款买房的毕竟是少数人群,大多数购房者都会在付完首付后踏上慢慢还贷的路途。而相较于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更低,受到不少淮安市民的青睐。那么,在淮安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淮安公积金贷款高额度多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和材料?贷款之后如何还贷?商贷如何转成公积金贷款?除了买房,公积金还有那些用途?……淮安房天下小编综合整理淮安住房公积金全攻略,带您详细理解住房公积金。
淮安行政区域内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时限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下列时限内提出申请,超过时限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一)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在契税完税凭证确认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3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付房价款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计算确定: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的70%;
(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高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其配偶仅有一方(含单身或未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贷款期限长不超过20年,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二)建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5年。
贷款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分为5年(含5年)以内、5年以上,具体利率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实时公布。
目前5年期以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三)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5、契税完税凭证。
(二)保障性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三)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房屋买卖合同;
4、契税完税凭证;
5、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修住房贷款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
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持上述相关贷款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借款人的贷款证明材料、个人信用报告、贷款担保方式等进行审查、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签订合同。准予贷款的,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四)抵押登记。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或单身证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五)贷款发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后,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划转借款人的借款款项。
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以房产抵押为主。
还款方法
借款人应依据贷款期限、还款能力选择以下一种还款方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一)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在还款期间采取下列还款方式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委托银行扣款。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银行柜面还款。借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到受托银行指定的经办网点偿还贷款本息。
(三)委托中心还贷。借款人委托公积金中心定期直接从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或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直接偿还贷款本息。
注意事项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时,夫妻双方及房屋共有权人应同时到场签字。
(二)借款人现为未婚或单身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单身证明。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月20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四)借款人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房屋权属登记系统载明有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11.1-11.8生态新城住宅成交170套 绿地网签35套高
用途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 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 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用途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三:租房
1、 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 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 离、退休的;
2、 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 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 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 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8、 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余额。
用途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不过无论如何,住房公积金主要还是为购买住房服务的,所以如果刚好有适合的房子的话还是不要浪费住房公积金的好。
延伸阅读:
11.1-11.8生态新城住宅成交170套 绿地网签35套高
淮安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延伸阅读:
11.1-11.8生态新城住宅成交170套 绿地网签35套高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政策口径》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问题政策口径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已有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缴存职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一)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已登记一套成套住房的。
(二)缴存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
二、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有三套住房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三、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及贷款次数的认定,以房屋登记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所登记的住房套数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作为依据。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当提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其中:市区应分别提供淮阴区、开发区和市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证明。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延伸阅读:
11.1-11.8生态新城住宅成交170套 绿地网签35套高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具体问题政策口径
淮房金〔2013〕1号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用途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住房装修等。
二、关于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定
按时缴存是指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时限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是指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是指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没有中断缴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没有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或停缴状态;
(二)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及其个人欠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
(三)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为其贷款申请单独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五)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经批准低于8%。
三、关于单位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在单位没有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但单位能够一次性补缴所有开户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受理贷款申请。如果单位分批补缴的,应在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补缴到位以后,再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在单位没有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通过个人补缴方式补缴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受理贷款申请。
四、关于购买高层住宅贷款申请时限的问题
借款人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一年之内提出申请。由于高层住宅自预售许可至房屋交付可能超过一年以上,造成申请贷款超过规定的时限。如遇此类情形,可以受理贷款申请,但贷款申请时限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是指预付房价款占应付房价款的比例。预付房价款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载明的为准;应付房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为准,但不包含物业管理基金、供暖供热水费用、单体车库等房价以外的费用。
(一)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20%。
(二)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
(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所需费用的40%。
六、关于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问题
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应付房价款和实际偿还贷款能力,依据下列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一)可贷额度。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二)贷款限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应付房价款的70%,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造价的60%。
(三)高额度。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高额度(50万元、30万元)。
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
(一)借款人及配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按本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二)借款人的配偶在本市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及余额证明,可贷额度按本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
(三)借款人的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停缴状态或欠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可贷额度不得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八、关于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处理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硕士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要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本人已开设个人账户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暂不受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限制,贷款限额、高额度按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九、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的确定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单方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为单身或未婚的,贷款高额度为30万元。
十、关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借款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经偿清,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已经出售、转让或被拆迁,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首次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贷款利率上浮10%。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没有出售、转让或被拆迁,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的40%,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贷款利率上浮10%。
(三)借款人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不得受理。
十一、关于再次申请贷款的次数和住房套数认定问题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为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以“房屋权属登记系统”记载的信息为准。
借款人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受理贷款申请时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如在审查中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贷款申请拒绝办理;对已经发放的贷款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要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借款人应当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比较稳定的工资收入,预计退休之后能够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年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十三、关于共同购买住房的贷款问题
(一)借款人与父母或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方符合贷款条件,按一方计算贷款可贷额度、高额度;双方符合贷款条件,贷款可贷额度、高额度不得合并计算。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房屋共有人应共同签订抵押合同共同并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二)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时,应当出具书面声明或办理公证手续或提供本人现有房产作为抵押物。
(三)借款人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抵押物的问题
(一)商品房贷款。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预购商品房应在贷款按揭合作范围之内,由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并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二手房贷款。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三)建修住房贷款。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供本人现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房屋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用于设定抵押。
十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价值的确认
(一)以所购商品房作抵押物,抵押房屋的价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应付房价款进行确认。
(二)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物,抵押房屋的价值原则上以缴纳契税的住房价款为计算依据。若契税发票载明的住房价款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同地段同类商品房的基准价格,按年折旧率1%重新评估确认抵押房屋价值。
(三)以其他房产作抵押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实地勘查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抵押房屋的价值按照同地段同类商品房基准价格,按年折旧率1%评估确认抵押房屋价值。
十六、关于在本市跨县(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问题
借款人在本市跨县(区)购买按揭合作范围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向缴存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贷款担保可用所购住房或现有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报,由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留贷款履约保证金。
十七、关于在本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问题
借款人在本市以外,即父母、配偶、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购买拥有房屋所有权住房,可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但贷款担保须以本地现有房产作为抵押物。
淮安市个人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管理规定
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下设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准确。
第五条 个人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个人贷款到期后尚未偿清或贷款由担保人代其偿还的;
(二)个人贷款被贷款人提前收回或进行诉讼清收的;
(三)近三年内,个人贷款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拖欠贷款本息的;
(四)近三年内,单张贷记卡存在透支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还款记录,多张贷记卡存在累计透支12次(含)以上还款记录的;
(五)近三年内,单张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含)以上还款记录的;
(六)单笔贷款存在次数超过16期(含)或多笔贷款累计次数超过24期(含)以上的。
第六条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政策规定履行法定缴存义务的;
(二)利用各种虚假材料、信息,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假按揭”等不正当手段或为他人套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曾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检查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五)其他有损住房公积金制度行为的。
第七条 借款人有制假、贩假等不法行为或从事国家限制、禁止经营行为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界定为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存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明显不良信用信息:
(一)准贷记卡记录全部是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二)个人信用信息中个人贷款记录为超过还款日的贷款,当月已采取补救措施还款的;
(三)非本人原因导致还款的。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采集的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仅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信用评估。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知悉的信用信息和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11.1-11.8生态新城住宅成交170套 绿地网签35套高
淮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管理规定
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关于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是指租赁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职工或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自毕业次月起五年内租赁住房且支付房租的新就业人员。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用于家庭自住;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租赁住房已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三)能够提供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在工作所在地与直系亲属合住或居住集体宿舍(公寓)的;
(二)非新就业职工支付的房租低于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三)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新就业人员自毕业次月起已满五年的。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下列类型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一)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县(区)级以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原件。
(二)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县(区)级以上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和毕业证书原件。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就业人员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计算的当年实际已支付房租;如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明显高于当地平均住房租金的,按当地平均租金确定。
(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以上部分的当年实际已支付房租;如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明显高于当地平均住房租金的,按当地平均租金确定。
(三)多人合租住房的,只限于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承租人,且不得超过本人实际负担部分的房租。
(四)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支付房租时,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述限额标准。
第七条 职工在租赁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八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持《淮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表》、《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11.1-11.8生态新城住宅成交170套 绿地网签35套高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管理规定
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账户,并授权承办银行于每月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或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通知手续而导致承办银行无法扣收贷款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放款之日起开始计息。按月计息和结息,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本息当月清偿。结息日为每月20日。首期利息和末期利息按照实际天数计息。
借款人在一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贷款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分为5年(含5年)以内、5年以上。
具体利率执行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实时公布。
借款人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利率档次上浮10%执行。
第六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下列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自贷款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委托银行扣款。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还款账户,并授权承办银行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二)委托提取还贷。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委托公积金中心直接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偿还贷款本息。
(三)柜面直接还款。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到承办银行指定的服务网点柜面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归还贷款本息,或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到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直接归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与公积金中心商定,采取下列还款方法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法一经约定,还款期内不得更改:
(一)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本息还款额=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额=------------+(借款本金-已归还借款本金)×月利率
借款月数
(三)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下的,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委托银行扣款的,还款账户余额大于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直接扣收;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本息全部转入。
借款人委托提取还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大于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通过承办银行还款账户扣收;还款账户余额仍不足的,贷款本息全部转入。
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有,借款人应当先还贷款本息(含罚息)、后还当期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的贷款本息,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罚息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应期限利率加收50%确定。期间,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在每月20日前到承办银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不收违约金。
(一)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提前还款时执行的贷款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当结清全部利息。
(二)因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造成借款期限发生变化的,剩余贷款本金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利率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每次还款额应不低于3期以上贷款本息且不低于5000元。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可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一)借款人需要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时,应于每月20日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借款人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导致原借款期限缩短的,贷款利率按实际借款期限所对应的贷款利率确定并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约定违约情形的,公积金中心应视借款人的违约情况、补救措施、风险可控程度,作出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11.1-11.8生态新城住宅成交170套 绿地网签35套高
淮安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转贷)是指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转贷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所购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该住房作为抵押物。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转贷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商业转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
(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商业转贷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剩余借款本金;
(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应付房价款的一定比例;
(四)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限额。
第五条 商业转贷借款期限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商业转贷,应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单身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六)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七)贷款银行出具的近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证明。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转贷申请不予受理: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没有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借款人涉及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还贷款产生不利影响的;
(三)借款人所购住房存在有关质量、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而发生纠纷的;
(四)借款人存在明显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证明材料、个人信用报告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准予贷款的,委托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发放。借款人及其配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且须将住房价值全部用于贷款抵押。贷款的担保费用或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后,将借款人的借款款项以转账方式转至原贷款银行还款账户,提前偿还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淮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11.1-11.8生态新城住宅成交170套 绿地网签35套高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